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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 汽车业的反垄断问题

2015-09-13 12:28:28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字号: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我们现在搞这个指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欧盟方面的经验,因为欧盟早在1985年就公布了这方面的指南,而且指南经过了很多次的修订。欧盟这方面的指南主要针对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因为零配件的销售和消费者关系尤其重大。

   先生们、女士们,我讲的题目是《汽车业的反垄断问题》,其实我们这个单元的前两位演讲者都谈到了一些反垄断的问题,我从我们具体的案件、微观的角度谈一谈反垄断法对汽车业的影响。

  我们国家在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号开始生效,《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意思,我们在座的会想,我们为什么要反垄断?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如果我们的汽车业只有一个生产商,这个汽车的价格肯定是很贵的,而且它的售后服务也是很差的,而且企业可能没有创新的动力。就是因为认识到垄断对经济发展、对企业的创新、对我们消费者社会福利有很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国家要学习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反垄断。

  我们要反对市场上的一个限制竞争的问题,主要有一些什么规定?

  首先要反对企业之间的共谋行为,我们简称为卡特尔行为。其次要反对企业过大并购,如果通过并购形成一家,消费者同样没选择。第三我们的法规名称虽然是反垄断,但是垄断本身并不违法,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有很多国家授权的垄断,比如说两桶油,另外微软和因特尔在很多方面都有垄断,但是这些垄断是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和优良的经营管理,这样的垄断当然是合法的。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如果在垄断的情况下可能就没有创新的动力,所以我们要对一些占到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监督。

  关于反垄断方面主要有三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家商务部,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并购申报和审查,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处理一些和价格相关的案件。比如企业之间在价格方面达成了共谋协议,或者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设定了过高的价格,这个和国家发改委管辖范围有关。国家工商局处理和价格没有关系,也不是并购的案件。

  我们除了这三个行政执法机关,还有一个人民法院可以处理限制竞争的案件。比方说IDC、360、QQ大战都是人民法院处理的,我们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有管辖权的机构是很多的。

  我们现在要谈汽车业反垄断问题,汽车业从去年8月份,国家发改委对汽车业做过很多调查,而且对有些案件进行了处罚,所以我们过去说中国的反垄断有一个执法的风暴,我想这个执法的风暴特别是针对我们的汽车业,当然国家发改委不是单纯对汽车业进行调查,因为国家发改委比方说去年处理高通案件,这个罚款金额达到60亿人民币,说明我们的反垄断法在实用方面是力度很大,是对市场影响很大的案件。

  对于汽车业由于时间关系不谈很多的内容,我简单通报一些信息,去年的8月份,湖北的物价局对于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收取车辆售前检验记录检测费,对这些企业罚款达到162万元,这个是对消费者欺诈行为,另外这些销售商之间有共谋行为,我们可以看成是一个卡特尔协议。

  第二个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就是国家发改委对于日本八家汽车零配件企业罚款八亿多元,对于四家生产汽车轴承的企业罚款四亿多人民币,这个对于日本汽车零配件企业罚款超过十二亿,这个影响也非常大,这显然是共谋行为的案件,根据这些企业和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情况不一样,特别是他们对发改委配合比较好,通告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国家发改委降低执法的成本,所以对于这些企业主要是有些处理如罚款按照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有些罚了8%,这是最严重的,最轻罚了4%,还有一些属于中流罚了6%。

  去年的9月份也是湖北的物价局对于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罚款近2.5亿人民币,对于八家经销商罚款近三千万人民币,这是有一个纵向限制,另外销售商之间也有共谋行为。
还有就是今年的4月份奔驰汽车刚刚也是被罚了3.5亿人民币,这里面也有纵向限制,还有零售商共谋行为。

  大家都知道在去年9月份广东物价局对于东风日产汽车的供货商还有销售商进行了罚款,这个也是近3亿人民币。我们说这些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问题,什么共同的问题呢?一个方面涉及到横向的协议,销售商之间有共谋的行为,特别是价格共谋行为。

  第二个是纵向协议,就是汽车生产商对于供货商、零售商对于整车销售方面有最低价格限制或者固定价格的问题,对于零配件有一个最低价格限制或者有固定价格的问题。这里面消费者尤其关注汽车零配件的问题,因为现在汽车整车价格和零配件的价格差距非常大,可能大家在座的很多人都知道,如果你用零配件组装一个奔驰汽车,你要买整车可以买12辆,就说明汽车零配件价格非常高,这个里面有很多问题,也有很多限制竞争的问题。

  因为汽车业的问题比较多,所以国家发改委在今年6月份开始搞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我觉得搞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出这方面的案子,主要考虑哪些问题,查处的程序是什么?我觉得这个对于我们消费者,对于我们的汽车业、对企业按,不论是供货商还是生产商,还是我们的销售商都非常重要。
另外反垄断指南对于汽车相关企业,生产商、销售商都非常重要,你可以了解什么样的问题,就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我们现在搞这个指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欧盟方面的经验,因为欧盟早在1985年就公布了这方面的指南,而且指南经过了很多次的修订。欧盟这方面的指南主要针对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因为零配件的销售和消费者关系尤其重大。

  大家都会说,将来反垄断指南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我想可能会涉及到我们汽车业有没有存在生产商之间或者是同一个产品的销售商有没有共谋的行为,这个会违反反垄断法的第13条。另外也会处理我们的汽车供货商对于销售商,或者是批发商在销售价格方面,或者在地域限制方面有没有什么问题。当然纵向限制会涉及到整车销售,也会涉及到零配件的销售,也会涉及到售后服务的问题。

  另外在指南也会涉及到告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得到的罚金最为严重,处理这个企业的违法行为我们要根据企业的违法行为的程度,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还有特别是要根据你和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合作态度的情况,要给予不同的罚款金额,所以我们把这个叫做宽恕政策,这个和我们汽车业的企业,特别是包括经销商,因为往往经销商有一些共谋的行为,包括我们的生产商我觉得要予以高度的重视。

  当然中国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将来会规定什么样的问题,我觉得还不能回答。现在这个指南还没有出来,但是我想我们这个指南在很大的情况下,会借鉴欧盟法的经验,欧盟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这方面应该介绍一下,可以有助于我们企业避免违法的行为。

  欧盟企业什么样情况是违法的呢?首先就是维持转售价格,就是包括汽车整车,也包括汽车零配件。

  第二地域销售的限制,我们一般汽车都要给销售商在哪个地域,比如在河北销售、河南销售,这种地域限制一般来说是不违法的,在欧盟是不违法的,我们把这种限制叫做主动限制。时间关系没有办法解释这样的限制不违法。但是如果你在河南销售,如果河北销售商在你这里买汽车,你不卖给他,这个叫做被动限制。如果供货商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有被动限制,这样的被动限制往往都是违法的。

  按照欧盟法,就像刚才谈到的,对于授权的销售商的最终用户规定,这个用户只能是河北或者河南的,对于最终用户的限制也都是违法的。

  另外你在选择性的销售体系中交叉供货也是不允许的,我们说销售商都是授权的销售商,因为汽车业不能说是拿起一个人就让你卖汽车,因为这个汽车是一个高科技的产品,一般对于销售商都有一种授权的问题,但是说在同一个体系里面,如果禁止销售商之间,比如我的汽车卖不掉,我让你汽车销售商卖一种产品,这种禁止是违法的。

  还有就是欧盟法里面,尤其对于汽车的零配件的销售做了很多的规定,因为这个方面限制的竞争问题,对于消费者影响非常大。如果说根据欧盟法的规定,如果限制汽车零部件的供货商向最终用户,向修理商或者其他服务商供货,这样的限制是违法的,我觉得这种限制可能在我们的目前来说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生产商可能就给汽车零配件的供货商说了,你的零配件只能给4S店销售,限制了销售渠道。我们现在谈到4S店价格很高,为什么很高?就是限制了零配件的销售渠道,如果说我们消费者可以从很多消费渠道买到汽车零部件,比如说在超市,或者普通的大卖场,我都可以买到汽车零配件,我想4S店零配件肯定会降下来,这就是市场的调节。

  另外如果说你限制汽车的销售商向独立的有些零配件的企业的销售,如果限制它向这些市场上的修理商购买零配件,这样的限制按照欧盟法也是违法的,刚才谈到了限制了消费者购买零配件的渠道。

  另外就是生产商限制了零配件的供货商在零配件加自己的标识,像奥迪等等生产商如果对汽车的零配件生产商说,你给我提供的零配件上面不能有你自己汽车零配件的生产商的标识,这是一种严重的限制竞争,按照欧盟法也是违法的。
欧盟看把这些成是核心限制,核心限制就是这样的情况非常可能会严重限制竞争,但是它不是说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当事人仍然有抗辩的权利,也就是说你要说这些东西绝对是违法,这个也是不对的。

  关于汽车反垄断的指南,这个指南规定了很多问题,比如汽车的平行进口问题,我认为这是对消费者肯定是利好的消息,平行进口肯定会降低国内市场的价格,但这主要是一个合同法的问题。政府是否要禁止平行进口,这里边它主要掂量的就是国内汽车的总经销商的利益,因为如果允许平行进口肯定会影响总经销商的利益,但是有利于消费者。我自己的倾向还是应该开放竞争,让我们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平行进口购买国外的便宜的汽车,因为这会降低我们国内汽车的价格。

  另外针对汽车反垄断的问题,大家也谈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些规定要不要全部废除,我自己认为汽车品牌管理销售办法的规定肯定也是有必要的,因为汽车销售绝对不会像我们在街上帮你销售婴儿奶粉或茅台酒的情况,汽车销售是一种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事先的广告行为和事后的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对销售商肯定有一个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说谁能帮我销售产品,也要符合我自己定的一些条件。这是一个合同法的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个政府如果完全废除把它看成是一个违法的东西,这里也是有问题的。

  还有就是我们现在有些汽车销售商,可能在座的汽车销售商比较散,但是有些汽车销售商说他们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因为他们完全听从汽车供货商给他们的行政指令,这种执法也是不尽然的。因为根据我们现在处理的一些案子,大家可以看到,很多案子都是销售商之间有共谋行为。其实按照我自己的观点,即便是汽车的供货商对于销售商的一些纵向限制,比方说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或者固定的价格,我觉得这种行为其实往往也是我们汽车销售商的一种鼓动,他们很希望通过这种纵向的限制包括横向的限制,可以最后导致提高汽车整车或者汽车零配件的价格。

  所以我想在反垄断法方面,其实应该给予我们的汽车的销售商高度的关注。

  这是结论。刚才我们单元的主持人谈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因为中国的大市场,特别是因为中国市场还有那么多跨国公司,所以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和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美国的竞争法一样成为了在全球影响非常大的反垄断法之一,所以我想我们这次会议邀请我做一个反垄断法的演讲也是因为反垄断法对于我们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部门,特别是在中国的大市场上作用是非常大的。

  第二我想说随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到决定性作用,反垄断调查要成为一种常态。我们说去年我们中国出了一个反垄断知法执法的风暴,有些人说我们的执法是不是搞运动一样,搞完了就没事儿了?肯定不是这样的。我们市场配置资源的一个基本方式,反垄断法肯定是常态化的。

  第三是和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行业,特别是石油、银行、电信、电力等等,这些行业老百姓非常关注,但是我们的汽车业老百姓也非常关注,因为我们的汽车业市场那么多,那么多家庭,老百姓、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所以我们的汽车业反垄断问题也是我们国内反垄断执法中的一个重头戏。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反垄断执法机关要准备制定一个汽车业反垄断指南。

  我很高兴有机会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反垄断法,希望大家对这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你就可能会遭遇反垄断的调查,也许可能会遭受一些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因为消费者也可以到法院提起反垄断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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