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政策引领下海外汽车市场的贸易壁垒与应对策略
2017-07-21 07:27:21 作者:朱毅字号:大 中 小
在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中,对海外汽车市场的拓展始终是我国汽车行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一个很大的难点,2012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超过100万辆,达到历史的顶峰,随后各年度均出现出口萎缩。近期,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政策和战略的确立与实施,为我国汽车产品拓展海外市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和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汽车出口也开始呈现止跌回暖的迹象,2017年一季度我国汽车出口达19万辆,同比增长31%。除了“一带一路”给我国汽车出口带来新的机遇,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也鼓励中国品牌走向世界。2017年4月25日,我国工信部、发改委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充分利用当前“一带一路”的良好机遇,扩大我国汽车出口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包括:
①到2020年,中国品牌汽车逐步实现向发达国家出口;到2025年,中国品牌汽车在全球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在《规划》专栏8“海外发展工程”部分中又有类似的表述:到2020年,中国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影响力明显提高,实现向发达国家市场的批量出口;到2025年,中国品牌汽车国际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实现全球化发展布局。)
②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机遇,加大力度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汽车产业海外发展联盟,着重培育包括政策法规、知识产权和认证等领域的系统性服务能力。
③加大对发达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标准、认证和检验监管等制度研究,有效破解国际贸易壁垒。
由上述国家政策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当前整个国家发展层面上,尤其是为配合“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对海外市场的拓展已明确列为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点,并明确要改变以往主要出口目的国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即我国通常所说的“第三世界”)的现状,到2020年实现我国品牌汽车向发达国家(当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主要以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主要代表,行业也将这几个地区和国家的汽车市场称之为主流汽车市场)出口的目标,明显提高中国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影响力。在我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行业拓展海外汽车市场中一项不可逾越的重要的任务,即积极研究海外各个目标市场政策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监管制度,确保我国汽车品牌始终满足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有效破解国际贸易壁垒。
为落实贯彻我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帮助我国汽车行业了解和掌握全球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以汽车技术法规、标准和产品市场准入认证为代表的贸易壁垒,确保我国汽车产品突破海外汽车市场的贸易壁垒,并规避由此产生的各种后续风险,诸如因产品与标准和技术法规不符而导致的认证批准的撤销或产品召回,本文对海外汽车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贸易技术壁垒以及行业的应对进行详细系统地分析和介绍。
1. 技术法规和产品的认证成为汽车产品国际贸易的最大技术壁垒和障碍
汽车产品不同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产品,它的推广使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进步和效益,但同时由于汽车产品本身的构造和技术原理,以及使用的广泛性、高使用率和使用环境的多样性,使得汽车产品在使用、行驶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不可再生的能源,给当代人及其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这不仅涉及汽车产品的使用方面,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更是与之息息相关。因此汽车工业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而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已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因此各国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单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各自国家主管运输或工业,以及主管环境保护和能源的政府部门作为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1],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对汽车产品是否真正满足技术法规要求进行认证。
随着国际汽车产业和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WTO及其他各种多边和双边贸易协调机制的努力,各国和各地区间的关税壁垒已经被逐步打破,以关税为主要代表的贸易性壁垒已逐渐不再是影响汽车产品在国际间流通的主要障碍,而原本主要立足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很多情况下有意或无意地成为了阻碍汽车产品国际范围内自由流通的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它们在满足各国政府保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汽车产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通。
一个国家设计、制造的汽车产品通过正常的国际贸易渠道进入另外的国家(即出口目的国市场),除了要按照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缴纳必要的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满足相关的海关通关要求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且严格的先决条件,即汽车产品在设计和制造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满足出口目的国针对汽车产品制定的技术法规(有的国家汽车技术法规是以强制性实施的标准形式出现),为了证明进入本国、本地区的汽车产品满足其技术法规要求,各国、各地区还要求汽车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认证模式总体而言主要为汽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和自我认证两种模式,采取型式批准的国家要求汽车产品获得政府对汽车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认证的批准,获得相应的批准证书和标志;采取自我认证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自行对其汽车产品满足其技术法规进行认证,并自行粘贴认证标志,汽车产品即可顺利进入该国市场,该国政府主管机关在汽车产品进入市场后通过监督检验和召回制度对汽车产品是否满足其技术法规要求进行监督和控制。
2. 全球市场汽车技术法规及其配套的认证制度成为我国汽车出口最大的瓶颈和难点
正是由于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和各国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对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严格管控,任何汽车企业在拓展和占领海外市场过程中,各国、各地区市场的汽车产品准入制度、相关政策、汽车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发展始终是企业需要满足和应对的主要环节,需要企业倾注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来应对,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①各国、各地区的汽车技术法规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各不相同,需要企业逐一应对。
②各国、各地区的汽车技术法规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当中,这既是各国、各地区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维护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社会公众利益,不断提高技术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包含提高技术壁垒,保护自身汽车市场的因素。
因此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国际汽车市场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相关政策、汽车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最新现状和未来发展动态对于企业而言都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
这一点对于我国以自主品牌为主的汽车出口企业而言,更是成为一个最大的瓶颈和难点,这是因为尽管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发展迅猛,我国已连续多年蝉联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国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但我国汽车行业在应对全球不同汽车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方面却显得基础极为薄弱、能力明显不足,无法支撑我国汽车行业快速、大批量地挤占国际汽车市场份额,使我国由一个汽车制造大国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制造强国,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①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过去更多地是关注国内市场,对国际汽车市场的开拓时间还不长,力度也不够大,因此同那些“百年老店”的国际知名汽车跨国公司相比,我国汽车企业在国际汽车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方面的跟踪和研究工作普遍缺乏积累,这既体现在技术和资料等硬件上,更体现在人力资源、人才队伍这一软实力上。许多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多年来一直积极拓展占领全球市场,在全球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跟踪研究资料,而且从事这一领域的人力资源充足,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水平较高,同时人力资源更新换代过程中,能将以往的成果、经验很好地传承下去。反观我国的汽车出口企业,由于缺乏积累,再加上该工作本身难度极大,因此在这方面的工作普遍人力资源不足,各个出口企业普遍缺人、缺“队伍”,即使有专人从事这方面的跟踪研究工作,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难度高、待遇不相匹配等各种原因,导致人员不稳定,中途离职、“跳槽”现象普遍,为保证该项工作能持续下去,企业只能临时新换、补充人员,这样由于缺乏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使得这方面工作难以形成能连续积累、传承下去的成果和经验。
②我国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以往更多地是采取在国外品牌原型车的基础上进行逆向开发的模式进行自主品牌产品的研发设计,而所选择的国外品牌原型车往往是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车型,这些车型本身在其研发、设计、制造过程中,就已经考虑为便利全球不同市场的同步上市,而将全球各个不同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都融入产品之中,因此这种看似省事、省力的研发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丧失了积极主动跟踪研究和消化全球各个市场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源动力。
③在国际汽车市场的拓展上,我国汽车企业与国际跨国公司不同,在对国际市场的开拓上缺乏前瞻性和总体规划与部署,往往“拿着产品找市场”,而不是“根据市场做产品”,同时在具体开发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完全或更多地依赖销售代理或经销商进行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自己仅仅做些被动的配合性工作,这也是导致企业普遍不重视海外目标市场技术法规、标准跟踪研究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做法同样也是看似省事、省力,但同时也往往会埋下较大的隐患,因为销售代理或经销商本身都是商业或经贸活动的主体,在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工作方面本身常常不够专业,同时由于其“在商言商”的性质,仅仅对进入市场这一单一环节负责,以保证车辆能顺利清关,销售代理或经销商能拿到代理费,但对于其他环节或方面,车辆能否持续满足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是否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因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或一致性)出现问题而发生召回等系统性风险,销售代理或经销商是不会负责的,出现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也是都由汽车制造企业承担所有的责任。
几年前发生的我国汽车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因为含有微量的石棉物质而被大面积召回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澳大利亚没有专门汽车产品的禁限用物质法规,但车辆上所使用的物质同样要求不得违反澳大利亚通用的禁限用物质法规要求,否则将导致产品被召回。澳大利亚海关对各类禁止进口的物质有明确的清单,其中直接涉及车辆产品的物质包括:石棉、臭氧层消减物质、合成温室气体等。澳大利亚规定石棉为通用的禁用物质,任何人不得进口或在澳大利亚使用含有石棉的物质,因此车辆及其任何部件都不得含有石棉物质,我国出口澳大利亚的车辆产品应确保这条规定得到满足,保证车辆所有部件,尤其是含石棉可能性较高的部件和系统,诸如垫片、垫圈、制动片、离合器片等不含石棉。正是由于该要求没有写在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准入的澳大利亚汽车主体技术法规ADR中,因此导致我国汽车产品的这一问题没有在进入市场这一环节被查出,而是在大量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后被查出,导致大面积召回这一系统性风险。按照国际惯例,这一责任全部由汽车制造企业承担,经销商是不会承担这一责任的,因此该风险最终使我国汽车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由此,我国汽车企业要想在国际汽车市场的拓展中,取得健康、长久、可持续性的发展,最大限度地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力争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对各个海外汽车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的跟踪、研究,以及在技术法规和标准在产品规划、设计、研发、制造全过程的贯彻、实施,始终是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重点工作。
3. 全球不同汽车市场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及基本特点总览
表1列举了全球各个不同汽车市场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以及基本特点的概要和总览。所有的市场分为以欧美日为代表的主流汽车市场和其他汽车市场两大类,因为欧美日主流市场,尤其是欧盟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最为完整,水平也最高、产品满足的难度最大,构成国际上最具有典型性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发展影响最大。
其他汽车市场分类中,各个国家都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借鉴,或在其技术法规体系中直接采用欧美日为代表的主流汽车市场的技术法规,或者借鉴、采用欧美日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编排规则和形式,这其中又尤其以欧洲联盟的技术法规体系和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对全球其他市场的影响最大,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参照欧盟体系对汽车产品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如:伊朗、以色列、约旦、马来西亚等,泰国近期也一直在对轿车、轻型载货车(皮卡)、摩托车按照欧洲联盟的制度建立完整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此外,国际其他绝大部分市场都遵循欧盟汽车排放法规发展轨迹,即欧I~欧V的发展轨迹。欧洲联盟作为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汽车一体化市场,对汽车产品(M、N和O类车辆)[2]从整车到零部件、系统建设了完善的、统一的汽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及其与之相配套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并成为世界其他各国、各地区在建设一体化市场、建设统一的汽车产品技术法规体系和准入管理体制借鉴的范例,尤其是整车产品的统一认证和批准制度。
表1 全球不同汽车市场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要求及基本特点总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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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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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国家
(成员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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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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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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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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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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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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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汽车产品建立了最为完善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美国汽车市场成为世界上最为严格的市场,同时也是最具有“宽进严出”特点的市场。美国无论是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汽车技术法规都是世界上最为典型、最具有影响力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其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常常借鉴美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的相关内容和要素,如美国的汽车产品自我认证模式,近年来被韩国借鉴和采用,欧洲联盟在其整车型式批准的框架性技术法规2007/46/EC的发展中,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美国自我认证的元素。美国汽车环保排放领域对汽车产品的EPA认证模式,在形式上虽然是政府主导的型式批准模式,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掺入大量的自我认证要素和内容,如由企业自主进行排放试验和各种验证性试验,随后将试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上报EPA,EPA通过审核材料来决定是否批准EPA认证,向车辆产品颁发COC证书。因此可以说美国的EPA认证实质上是介乎自我认证和型式批准制度中的一条“中间道路”,这一模式在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实际上是采取的这一认证模式,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拉美国家(尤其在汽车安全领域)等。
加拿大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认证制度与美国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尽管两国制定实施各自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但两者在技术内容上几乎相同,在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上都实施自我认证制度,再加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书》的相关规定,美国和加拿大也成为一个共同体市场,获得两者任一方的准入资格,进入其他一方的市场也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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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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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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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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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28个成员国已形成成熟的统一市场,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因此掌握欧盟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也就很大程度上掌握了所有成员国的要求
欧盟是当前国际上最大、发展最为完善的一体化市场,它现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法律基础,对汽车产品(包括传统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它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①通过立法,在整个欧盟建立了统一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各国间互相承认对汽车产品的批准,使汽车产品在欧盟各国间自由流通,极大地减少了企业认证和贸易的成本;
②对汽车产品从整车到零部件、系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其形式为汽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确保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实施有效的控制;
③欧盟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和联合国的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和对等,目前已将大部分单项EEC/EC技术指令直接用ECE法规替代;
④欧盟不仅对新车产品的入市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而且贯穿车辆的整个使用和生命周期,包括对车辆在用阶段的管理、定期检验;车辆NCAP试验和评价,车辆使用的各种税费,车辆有毒有害物质和禁限用物质的管控,直至车辆的报废和回收利用,同样建立了全欧盟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体系。
在新能源车辆的发展上,欧盟同样采取统一的步调和措施,制定和出台鼓励新能源车辆和配套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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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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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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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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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以前也被业界认为是国际上最具典型性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与欧美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并称为世界三大典型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但近年来,随着日本为了更加深入地拓展国际汽车市场,积极参加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和制修订工作,同时加入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的《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并且专门针对自身出口量和全球化程度较高的车辆产品(主要是M1类车辆)积极采用ECE汽车技术法规,使得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典型性不断降低,法规体系与管理方式逐步与欧盟接近。但尽管如此,日本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及其技术法规体系仍保留有其自身的许多特色,如在汽车排放和油耗的试验规程、限值要求等方面。
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与欧盟和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不同,其体系构成编排方式比较复杂。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排放法规要求。但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或称之为“日本汽车保安基准”)中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技术法规进一步细化的内容,以及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TRIAS),以及与技术法规的实施相配套的管理性规定等,则分散于其他的技术标准、试验规程、管理性法规中。这一模式也为其他国家借鉴或采用,如韩国在其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编排上更多地借鉴了日本汽车技术法规的编排式样,以政府部门法规的形式发布汽车技术法规,但将基本的法规要求和试验规程、试验方法分开进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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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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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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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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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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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汽车市场是一个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要求全面的成熟市场,其主体技术法规为澳大利亚汽车设计规则(ADR),绝大部分ADR法规项目是采用或等同于联合国的ECE汽车技术法规。澳大利亚对其汽车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采用介于欧洲型式批准和美国自我认证之间的一种认证批准方式。
此外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较早地实现了电子化管理。这种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逐渐被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借鉴采用,如东盟的新加坡、中东海湾6国、印度等。
新西兰在地缘上接近澳大利亚,因此在汽车产品的管理方面有和澳大利亚相类似的地方,但新西兰无论是其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还是技术法规体系,都有很浓厚的自身特色。
在技术法规体系上,新西兰还保留有浓厚的原英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模式和特点,在汽车产品的准入上,新西兰采取的认证模式与澳大利亚有差别,它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加上政府对产品的准入检验制度,该制度也是一种介于自我认证和政府型式批准制度之间的一种认证模式。新西兰汽车市场是一个开放性很强的市场,在认证工作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澳大利亚、欧盟、北美、ECE的已有认证结果能得到承认和接受,同时汽车技术法规中也大都直接采用,或承认、接受国际通行的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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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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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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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智利、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秘鲁、哥斯达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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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许多国家,尤其是南美大陆国家,依据国际惯例,针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汽车技术法规和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方面,拉美国家具备许多共同的特点,包括:
①汽车产品法制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层次较多,但也较为清晰;
②对汽车产品涉及更大范围人群利益的安全和环保领域则更为重视,诸如涉及多人群体运输的大客车安全、涉及所有人群利益的汽车排放控制和技术法规等;
③汽车技术法规主要由相应的管理机关以政府部门的法令和决议(一定程度上类似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但这些技术法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许多相关的细节性技术内容则往往采用相关的技术标准(主要是国家技术标准),通过法规中对这些技术标准的引用,而将这些标准纳入技术法规的范畴;
④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产品认证制度对拉美诸国有较大的影响力,如美国汽车排放和油耗的FTP试验规程以及美国汽车产品EPA认证的模式,常常被拉美国家借鉴采用;
⑤政府对汽车技术法规的更新发布频率很高,有时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⑥拉美各国在其技术法规体系中普遍采用或接受联合国ECE法规、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结果。近年来中国的GB标准也开始被个别拉美国家采用和认可,如厄瓜多尔。
在拉美诸国中,南美的巴西和阿根廷是技术法规体系相对最为健全、完善的国家,不仅对整车,还针对零部件建立并实施系统的技术法规体系。
拉美也有个别国家采用不同的技术法规体系,如位于北美的墨西哥政府对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类产品制定相关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个主要的类别,其中的强制性标准为墨西哥官方标准,简称为NOM标准,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必须满足,否则不得进入墨西哥市场。推荐性标准为墨西哥标准,简称为NMX标准,该类标准为非强制满足。
此外,对于国家数量众多,而又多是小国的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水平在整个拉美地区处于相对较为落后的水平,只有少数原来对汽车产品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安全和环保管控相对比较严格的国家,其技术法规的发展相对比较迅速,如哥斯达黎加。大部分国家没有建立系统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对车辆的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都笼统地写入该国的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法/法规中。
在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方面,南美地区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玻利维亚、乌拉圭和巴拉圭六国通过南方共同市场(西班牙语的全称为:El Mercado Común del Sur ,缩写为MERCOSUR)构建一个拉美地区主要的汽车统一市场,在这一统一市场中,拉美六国制定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并以该技术法规为基础,逐步实现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统一和产品认证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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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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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海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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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科威特、阿联酋(迪拜)、巴林、卡塔尔、阿曼、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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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海湾)的7个成员国构成汽车统一市场,对汽车产品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但具体实施上又采取的是美国EPA认证的模式)和统一的技术法规、标准。同时有些国家仍保留自身独有的技术法规体系和某些项目,其中主要以沙特和阿联酋较为典型。GCC市场是目前全球发展中国家中一体化市场发展的最好的区域。
GCC的技术法规在制定中,也大量借鉴采用联合国ECE法规和欧盟、美国的技术法规内容,沙特的汽车油耗和控制法规基本上借鉴采用美国的汽车油耗CAFE法规及其积分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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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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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联盟(简称:东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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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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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虽然也在建设统一的市场,逐步对汽车产品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但进展一直较为缓慢,目前仍未真正开始落实。因此对该地区仍需要每个国家单独应对。
东盟10个成员国,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认证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的国家为左侧的7个国家,另外3个国家(柬埔寨、老挝和文莱)体系尚不健全。但这7个国家的汽车技术法规和产品认证的发展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且彼此之间差距较大,除了新加坡以外,几乎都是发展中国家,新加坡除了汽车技术法规体系较为健全外,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最为发达、完善,采取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型式批准制度,并早在2003年,新加坡率先在亚洲建立了电子化的汽车型式批准系统(VITAS),企业如要将汽车产品出口到新加坡市场,就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新加坡的主管机关申报,履行所有的准入认证程序。
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在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认证上都是在以往汽车检验的制度上,向国际通行的型式批准制度发展(在这发展进程中,ECE汽车技术法规和欧盟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是主要参照借鉴标的),其中以马来西亚发展最快,近几年不断采用ECE法规,成为东盟各国中实施ECE法规最多的国家(2017年7月1日起,实施ECE法规总数达98项),并逐渐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汽车型式批准制度。其他国家中印尼和泰国跟随其后,目前正在或考虑改革原有的车辆管理制度,这两国中,泰国的进度又比印尼靠前。泰国目前正在对轿车、轻型载货车(皮卡)、摩托车参照欧盟体制建立型式批准制度,但对中重型的商用汽车目前仍是自己独特的管理体制即产品检验制度。另外还有一些东盟国家相对滞后,目前则仍停留在自身原有的车辆检验制度,暂时没有和国际接轨,如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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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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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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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汽车产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汽车产品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实施符合国际惯例的型式批准制度。印度对汽车产品基本的技术法规内容都在印度中央机动车辆规则(CMVR)中,该规则包括了驾驶员管理、交通法规、车辆结构要求、车辆型式批准、车辆注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使用等与车辆相关的全过程管理法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内容主要在车辆结构要求和车辆型式批准章节。
印度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CMVR只是规定基本的法规要求,如性能要求和限值要求等,许多具体的技术细节,则写在与CMVR法规相配套的印度技术标准中,包括部分印度的IS(印度国家标准)和印度AIS标准(印度汽车行业标准),这也构成印度汽车、摩托车技术法规体系的一大特色。
印度汽车技术法规CMVR及其相配套AIS和IS标准近年来发展呈加快的态势,安全、环保、节能等领域的相关法规要求都有全面升级,如全面引入汽车碰撞、行人保护法规要求;引入汽车油耗法规;汽车排放法规从国4阶段跳过国5阶段,直接升级到国6阶段等。
与同为南亚市场的印度不同,斯里兰卡对汽车产品没有建立完善的汽车产品技术法规和认证体系。斯里兰卡对国民经济各类产品制定进出口质量和标准法规:
①出口(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法规
②进口(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法规
对汽车产品的相关要求也笼统地写在上述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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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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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伊朗、以色列、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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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亚地区的几个国家的技术法规受欧盟的影响最大。其中西亚的以色列在汽车市场的准入管理上,同时承认按照欧盟汽车技术法规或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定型的车辆。2017年车型年开始,又增加承认按照加拿大汽车技术法规定型的车辆。因此进入以色列市场应满足的技术法规绝大部分都是欧盟或美国/加拿大的汽车技术法规,只有少部分项目是以色列自身特有的要求,如后窗玻璃的除霜、空调等。以色列每年都修订和公布汽车产品进入该国市场应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并且提前一年公布下一年度的汽车技术法规。
土耳其在汽车产品市场管理体制的建设上与欧洲联盟更是关系密切,土耳其自1987年就开始申请加入欧盟,并为了与欧盟的制度对接,对其自身包括汽车产品市场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改革,以达到无论是水平还是制度上都能与欧盟对等的目的,同时土耳其的政府主管部门还直接参加欧盟委员会中负责技术指令制修订工作的有关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由于各种原因土耳其加入欧盟的问题被一拖再拖,但尽管土耳其目前没有正式加入欧盟,但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已采用和欧盟完全一致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直接采用欧盟的EEC/EC技术指令和ECE法规,而且在水平上也尽可能地与欧盟同步(土耳其转化采用欧盟技术法规都普遍存在时间稍滞后的情况,时间根据不同的法规项目不同)。因此我国汽车行业在开拓土耳其市场时,应将其视为“准欧盟”成员国。
伊朗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并实施了比较完善的认证批准制度和相配套的技术法体系,该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主要参照欧洲联盟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对汽车产品建立了从整车到零部件、系统的完整认证批准体制,因此伊朗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基本上等同于欧洲联盟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其核心和龙头法规为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在伊朗该龙头法规即为INSO 6924,目前主要借鉴参照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2007/46/EC制定而成,与2007/46/EC具有相当大程度的等同性。与INSO 6924相配套的则是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强检项目,这些项目也都是以伊朗国家标准的形式或面目出现,即伊朗的ISIRI或INSO标准(伊朗国家标准组织以前简称为ISIRI,后来改称INSO,因此改名后制修订的伊朗国家标准也相应地有ISIRI标准改称为INSO标准),但绝大部分标准也都是参照对应项目的欧洲联盟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技术指令/法规制修订而成,与欧盟的指令/法规具有相当大的对等性。只有极少数项目,诸如车辆操稳性,是参照借鉴ISO标准制修订,车辆装备灭火器和对灭火器的要求等,是伊朗自身根据其市场特点和要求制修订的。
从2016年开始为了更紧密地与欧盟和ECE法规保持一致,现在伊朗更新升级自身的ISIRI和INSO标准,已开始采用直接通过和欧洲法规双编号的形式,即采取INSO和EU、ECE法规的双编号的形式,直接采用欧盟和ECE的汽车技术法规,而非像过去那样,将欧盟和ECE法规中内容摘抄在相应的INSO标准中。
与西亚其他国家相比,伊拉克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和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欠完善,自身的技术法规都以伊拉克质量标准的形式出现,且要求相对简单,主要的法规为IQS 2315/2015,该法规与海湾GCC的汽车框架性技术法规GSO 42/2003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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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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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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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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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历史上长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及其技术法规体系也受原英国模式和体系(即英国采取欧洲联盟统一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之前的原有模式和体系)影响很大,香港对汽车产品采取的是政府型式批准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是介于型式批准和自我认证之间的模式,即由汽车制造企业自行完成汽车产品满足香港各项技术法规要求的认证,并向主管机关提供认证证书和相关材料,主管机关通过审查证书和材料,结合对样车的简单检验核实,确认无误后即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汽车产品即可批量进入香港市场。香港普遍接受按照联合国ECE法规和欧美日汽车技术法规的认证结果。
香港的汽车技术法规在编排和结构依然采用英国以往的汽车技术法规结构和模式,主体汽车技术法规包括:
①道路车辆(车辆构造和保养)法规;
②道路交通(安全装置)法规;
③使用安全玻璃公告;
④空气污染控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法规;
⑤空气污染控制(车辆減少排放物部件)法规;
⑥噪声控制(机动车辆)法规。
香港对汽车产品安全和环保(排放和噪声)的管理分别由运输部和环保部分头管理,这一点与美国的管理模式一样。
我国台湾地区参照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十分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采取政府型式批准制度,其汽车技术法规在其制修订策略上一直采取参照ECE技术法规的政策。台湾汽车技术法规在具体的制修订工作中,与我国大陆的强标制修订非常相似,因为台湾和大陆都不是ECE 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国(台湾因为和大陆涉及一个中国的原则性问题,因此台湾是无法以一个国家的身份加入1958协定书),因此在参照ECE法规制修订自身的技术法规时,大陆和台湾的做法都有相似的地方,即自身的法规或强标都按照自身固有的模式或格式来写,在技术内容上,尽可能直接抄用ECE法规中内容,但将ECE法规中涉及车辆认证和批准的内容全部删除,同时也不排除在细微的地方将ECE法规做些变动。
台湾地区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上同样参考借鉴美国的管理模式,由不同的部门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进行分头管理,其中汽车安全由台湾的交通部负责管理,主体技术法规为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具体法规项目目前共计83项。汽车排放和噪声法规则由台湾环保部门(EPA)负责,主体法规包括:交通工具空气污染排放标准;机动车辆噪声管制标准。汽车节能的管理涉及台湾能源局、经济部和交通部,主体法规为: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也主要参照欧盟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制定。
韩国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受美国的影响较大,对汽车安全和环保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主要为韩国国土交通部和韩国环保部分别依据不同法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法规。在汽车产品的认证上,也基本采取美国的模式,即在安全方面采取自我认证的模式(韩国先针对汽车整车产品建立并实施自我认证模式,后针对汽车零部件建立并实施自我认证的模式,且自我认证的零部件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对于汽车环保认证则基本参照美国的汽车环保EPA认证的模式,即采取介于型式批准和自我认证制度之间的“中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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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和海关联盟统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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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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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的努力和牵头下,这5个国家已结成统一市场,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了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目前海关联盟的主体汽车技术法规为018号法规,也是汽车产品进入海关联盟统一市场应满足的框架性法规,该法规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框架性技术法规2007/46/EC,该法规规定了汽车整车进入海关同盟市场应满足的各项安全和环保的单项要求,绝大部分单项要求都是直接采用联合国的ECE汽车技术法规(注意只采用ECE法规,而不采用欧洲联盟的汽车技术法规或指令,这也成为俄罗斯和很多独联体国家汽车技术法规的特点之一)。尽管绝大部分的项目等同于ECE汽车技术法规,但也有少量的项目是海光同盟市场特有的法规项目,诸如GLONASS的卫星定位和紧急呼叫系统、车辆内部载人空间的空调供暖、车内空气质量等。另外与技术法规相配套的标准最有影响力的主要为俄罗斯的GOST R标准和独联体统一的GOST标准(在018号法规中,很多项目如果车辆满足相应的GOST R或GOST标准,则视同满足相应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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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独联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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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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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同样是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目标国,由于该国同俄罗斯在领土等许多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乌克兰没有加入以俄罗斯为首的海关同盟市场,在汽车产品的管理和技术法规体系上,乌克兰主要参照欧洲联盟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法规建立了自身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
乌克兰对汽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在乌克兰,所有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被简称为UkrSEPRO认证),采用欧洲联盟的车辆型式批准模式,具体的试验和认证项目比欧盟要少,但总的发展趋势为无论是从整个认证模式还是具体的认证项目,乌克兰越来越接近欧盟新的水平。乌克兰参照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制定自身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乌克兰基础设施部第521号命令,同欧盟技术法规2007/46/EC的新版本相比较,第521号命令中涉及的单项技术法规的项目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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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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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埃及、阿尔及利亚、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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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地区因为整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整个地区的汽车产品法制化管理水平也较低,只有左侧提到的少数几个国家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
非洲仅有少数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和富裕的国家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技术法规体系,其中以南非最为发达和完善,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建立了最为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南非制定《南非国家道路交通法》,在该法下南非制定颁布具体的实施方面的法规:《南非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在技术法规层面,南非分别针对整车产品和部分零部件产品制定强制性实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VC技术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车辆产品准入南非市场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绝大部分要求与ECE法规、欧盟指令的要求对等,这点主要是通过南非自身的国家标准—SANS标准与欧洲的法规相对等的方式实现)。
除了南非外,北部非洲的埃及对汽车产品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体系。埃及同样借鉴采用国际通行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要求车辆满足相应的安全和排放技术法规要求,目前这些要求已达到近50项,而且几乎全部与相应的ECE法规对等(埃及也是通过其自身强制实施的埃及标准与ECE法规相对等的方式实现,这点与南非一样)。
除南非和埃及外,还有少部分的非洲国家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建立了技术法规体系(相比南非和埃及较为简单和宽松),以及检验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认证或检验体系,如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肯尼亚、摩洛哥等国家。汽车产品只要满足这些国家专门针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技术法规就能顺利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非洲其他的大部分国家由于经济水准较落后,因此对汽车产品未能建立专门的技术法规体系,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将汽车产品同国民经济的其他所有产品一并进行考虑,笼统地对所有的产品制定并实施个技术法规,如产品进出口法规,在该法规中,汽车产品只是众多产品或项目中的一部分,而且涉及的产品或项目往往很有限,往往只包括诸如汽车轮胎、玻璃、安全带、头盔等有限的项目。产品只要证明符合这些有限的法规要求,即可顺利实现产品进口的海况清关,顺利进入各国市场。验证产品满足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过程称之为符合性验证或符合性认证,简称VOC,各国具体运作的模式大同小异,包括文件审核、装船前检验、试验室检验等。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对汽车产品的要求和检验项目都比较少,比较简单,如对整车的检验,类似我国的车辆年检或车辆的出厂检验。还有的国家甚至简单到几乎是对车辆进口无法规的不受控状态。对于通过VOC认证或检验的汽车产品,各国颁发COC证书(即产品一致性证书),但许多国家并不是针对车辆的型式颁发COC证书,而是针对车辆产品贸易和进口报关的产品或货物的批次颁发COC证书,可颁发单批次COC证书,也可颁发多批次COC证书,两者的程序和价格会有所不同。由此可见,非洲许多国家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汽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和产品的自我认证制度有着较大的差距。
非洲许多国家因为地缘政治或经贸的关系,也成立一些经济共同体或共同市场,但这些经济共同体和共同市场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上,作用不大,根本无法形成类似欧洲联盟、海湾7国GCC组织、俄罗斯和部分独联体国家形成的海关联盟、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的法规协调、南美共同市场(MERCOSUL)等区域性国际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的协调统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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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以欧盟各成员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常常是由主管交通运输或工业的政府部门统一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进行管理。国际上其他部分的国家则以北美(美国和加拿大)的模式为参照,由负责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部门分别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进行管理,有些国家的能源部门还介入汽车产品的节能管理。
[2] 欧盟除了对汽车产品,还对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也同样建立了完善的、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本文对这两类产品不做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