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联合执法政策简析

2020年以来,按轴收费、“大吨小标”治理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不停车检测装置的普及,从各个角度不断的加大治超治理力度。而今年2月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更新了2007年以来在联合执法方面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根据治超检查和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工作权责、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多维度查缺补漏,治超决心显而易见。

1.优化工作模式:落实定点,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通知》共提出了8个方面、20项具体任务,其中4个方面,9项具体任务都是以联合执法这个关键词为主题的:关于定点联合执法、关于流动联合执法以及关于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1.1定点联合执法:构建标准化执法,时间节点明确 

时间
内容
6月
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公路超限检测站;
建立协作机制,公示联合执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9月
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
12月
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条件。

1.2流动执法:定模式,抓重点 

分项
内容
模式
ü 协同合作: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制定流动联合执法工作计划,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
ü 明确职责: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测和处理。
ü 细化方案:细化流动联合执法勤务安排。
ü 查处严格: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理。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干扰治超执法的行为。
重点
ü 选取多发高发路段
ü 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

1.3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增设设备,严肃查处

规范不停车称重检测,保障货车快捷通行;落实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除此之外,与2017年相比,2021年的《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有一定的变动,分别增加了联网要求和电子抓拍系统的使用,行文中也能看出增大了查处的力度,也更加的细节化,规范化。具体变动如下表。

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
1. 功能定位: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查处。
2. 选址要求:位于区域公路网中货物运输的重要路段或节点,尽量靠近公路主线,通行条件较好,与公路主线可通过辅道、匝道等连接。辅道、匝道能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3. 标志标线要求:在公路主线上设置醒目的禁令、指示等标志,在与公路主线连接处应设置减速标志标线和相应反光、防护等设施。
4. 外观要求:设有明显外观标识和标志标牌,标明该超限检测点的名称、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5. 场地要求:满足大型货车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载货物的非开放场所。
6. 称重设备要求:具有经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静(动)态称重设备。
7. 联网要求:具备有线或无线上网条件,满足通过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的联网需求。
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1. 通过交通标志和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对于尚未完成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的,由执法人员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2. 对于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4.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制作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人签字确认。
5.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制作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人签字确认。
6.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向驾驶人询问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式样见附件),将公安部门留存联交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违法当事人拒不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7. 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收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向驾驶人询问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相关信息,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按程序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人。
8. 公安部门实施处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门留存证据,由交通运输部门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1.4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从两个方面:提出开展“百吨王”专项治理行动和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推动提升联合执法效能。

2.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通知》提出了加快推进重点货运源头清单管理,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健全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2021年6月底前要求完成:梳理本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和报请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021年12月底前要求完成: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要求建立联合倒查机制:核实源头,固定证据,依法处理,共同约谈,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

3.联网与联动: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强化信用治理

提出了建立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加快推进联网建设,实现治超系统与公安交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

明确了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和强化信用治理的有关要求,公安部门汇总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推送给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处理。

4.保障措施:强化条件保障

与2017年相比,执法条件有了大幅提升,《通知》的保障措施部分也由五个方面(加强组织领导、站点布局、科技支撑、经费保障、执法监督)改为四个方面:组织领导、条件设施、监测评价和执法监督,针对现状,更加全面的保障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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