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责任新规出台,助力行业加速优胜劣汰

 (一)销售方面,允许销售商之间订立合同确定三包责任分工,明确汽车进口商承担三包责任

1、允许销售商之间订立合同确定三包责任分工

新规增加了有关销售商之间订立合同内容。条文内容为: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近年来,一站式汽车超市模式、电商网上销售等新兴模式出现,相较于传统4S店销售模式,新兴模式呈现出一定的低成本、高效率等特征。但新兴销售模式下,存在着跨销售商的汽车产品调配与买卖,就存在一个销售商三包责任的划分问题。该条文内容的新增,一定程度上既给予了经销商之间划分责任的灵活性便利,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多层经销商而存在推诿扯皮问题,有利于新模式发展。

2、明确汽车进口商承担三包责任

相较于老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应本规定”,新规进行了修订,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从范围上,将进口家用汽车在中国销售纳入到三包管理范畴。并规定汽车进口商承担相应的生产者责任。

(二)在购买环节,购买新能源汽车和皮卡都可获得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保障

1、增加了对电动汽车的三包内容

目前,新能源汽车已经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与政策双轮驱动阶段,相关技术及应用已相对成熟,纳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范围,提升对电动汽车产品质量要求,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新规三包凭证上增加了有关电动汽车的诸多内容,包括增加三包期内电池衰减限值,以及动力电电池和驱动电机三包项目。

增加动力电电池和驱动电机三包项目内容条文为: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2、将皮卡纳入家用汽车三包范围

在河北、河南、云南、湖北、新疆等省份放开皮卡进城限制试点工作以来,越来越多的省市加入到皮卡解禁的行动中来。皮卡市场也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本次将皮卡纳入到家用汽车三包范畴,表明了国家对皮卡进一步壮大发展的支持决心。

3、三包有效期从交付日期开始计算

2012年旧版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有效期是销售日期,没有详细规定,到底是发票开具时间,还是车辆交付日期。新规明确指出了要在三包凭证上写明发票开具日期以及车辆交付日期,并且以车辆实际交付日期开始计算三包责任期限。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4、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要当场核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状况

当前,存在着网上车辆销售、快递送货直接到家的经营模式,通过这种渠道购买车辆,在消费者收到车辆时,有可能存在可直接观察的产品质量问题,比如车辆外观和内饰等问题,此时容易发生责任溯源不清问题。因此,新规要求销售商一定要与消费者在现场,进行车辆外观、内饰等方面质量的核验。未来,车辆购买直接快递到家模式要么将被行业所放弃,要么在快递到家方式之上,增加经销商上门现场核验环节。

(三)在维修方面,增加了消费者可选择店外维修保养,不必须出具三包凭证等内容

1、消费者店外维护保养不能作为经销商免除三包责任的理由

新规增加“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该条保障了消费者对汽车维修保养的自由选择权。

2、维修保养的时候,维修者可通过系统查询车辆三包信息的,可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旧版提出在维修时,消费者必须提供三包凭证。新版规定提出,在进行汽车维修时,能够通过系统核查车辆三包信息的,消费者可以不出示三包凭证。从真正意义上,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制定条文。

3、修车期间,第6日起需要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辆或者交通费用

旧版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原文大意为超过5日的,需要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提供交通费用,在实践中的解读存在一定的歧义。是超过5日之后算起提供交通费用,还是只要超过5日,就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所以,在本次新规中明确提出在第6日起,开始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

(四)在退换汽车方面,细化了赔偿、补偿费用的说明,增加了七日内因主要零部件问题可选择退换汽车产品等内容

1、细化了赔偿、补偿费用的说明

新规增加了退车时,销售者要对车辆加装、装饰费用进行赔偿。这对经销商而言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在退换汽车的时候,要对原使用车辆进行补偿。并明确了补偿公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n不得高于0.5%,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此前,老版规定为0.5%-0.8%之间,本次降低了补偿系数。

2、增加了七日内因主要零部件问题可选择退换汽车产品的内容

七日可退换货的规定在普通消费品中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但是在家用汽车产品中增加该条还是首次。新版规定,七日内因主要零部件出现问题,可选择退换汽车产品。本条为新增内容,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了一个高度。

3、累计修理超过30天,或者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消费者可退换汽车产品

该条内容是对老版本的修订,原规定为累计超过35日,或者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退换汽车产品。本次更改了累计天数和修理次数要求,进一步对汽车产品质量加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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